【举案说法】下班后微信工作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2022-08-11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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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News report

工伤判决

下班后微信工作发病身亡法院这样判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怎么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法院这么判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2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记录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石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回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释疑: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媒体快评:一次关键性的判决是对打工人权利的强力伸张


得益于“云办公”“线上协同”等技术工具的助力,工作的效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现代职场,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发模糊,名义上“下班”但随时随地在“上班”,已成很多人的常态。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工作之外”的私人时间与空间被极大压缩,深陷其中的“打工人”身心俱疲者不在少数。如何对他们的权益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就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现有法律体系,其林林总总的规则设计,实则主要是基于那种“旧传统”而言的,比如说正式的雇佣关系、标准的工时制度、典型的生产工作方式等等。而时至今日,上述所有的一切都在快速变化,各种新的行业生态、新的就业形态以及“劳动状态”层出不穷。由此必然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原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力、适用性不可避免存在阶段性滞后。


因此,当层出不穷的新状况出现时,司法机关就更需要回归具体的案例,基于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优解”,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让工伤认定更加满足公众的期待,更符合劳动者的权益。


来源:人民网 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