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楼说法】试用期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吗?

2022-10-20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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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么?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基于此,用人单位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的,用人单位因此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原本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转为劳动合同期间;同时,用人单位将丧失一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即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试用期纠纷、减少企业损失等原因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内容,但要注意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能单独制定;且签订劳动合同时,起始时间要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劳动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