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楼说法】员工不提前30日通知,就离职走人,可以扣钱吗?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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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提前30日申请,可以扣钱吗?
企业中员工流动是很正常的情况,员工离职、跳槽不可怕,可怕的是任性地“说走就走”!
许多员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提前30日提出辞职、办理离职交接,突然提出辞职,“说走就走”,更有甚者工作完全不交接,就“不辞而别”。
有的员工甚至是被竞争单位“撬墙脚”拉走的,这些员工在离职时将工作中重要的文件及电脑数据带走或删除,给公司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那么该如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员工离职时扣除他当月的工资是否合法?
▊员工“说走就走”能扣他工资吗?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缓冲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制定相关的规定,比如非试用期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或辞职申请未被批准,将扣除当月工资,并向其追究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更多人来讲,被追究经济赔偿,并不多见。但是,“扣除当月工资”却是经常遇到,而且很多员工也默认接受。
但其实,这是一条无效条款,并且存在两处不合法的地方。
01
第一,是辞职通知,而不是辞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原文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在这个地方玩文字游戏,将“通知”偷换为“申请”,这是赤裸裸地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简单来说,辞职通知,只需要员工单方面提出,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的30日内,与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或逾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都将承担违法责任,员工不需要承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产生的损失。
而,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则需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如果申请辞职的员工没有征得公司同意而自行离职,公司可依法向员工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员工在提出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辞职通知”和“辞职申请”这两个概念,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2
第二,公司不得克扣员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也就是,除了正常代扣的费用,公司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而且必须在离职当日一次付清工资。
当然,实务操作中,极少在离职当日付清工资,更多是在最近的付薪日付清剩余工资。
实际操作中,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或“保密合同”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常用操作。
那么,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仲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公司应对该员工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以实际损失为准,并考虑员工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等情况。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一是有违法行为,即员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
如果公司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HR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几步走!
那么面对员工“不辞而走”,企业HR应该怎么做,尽可能规避更多的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毕竟作为企业方,员工没来上班,理应向其了解情况,并要求其返回岗位。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可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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